釐清汽車使用人
柳營簡易庭(民事),營小字,113年度,450號
SYEV,113,營小,450,202411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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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營小字第450號
原 告 林肇偉

被 告 高鍾垚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釐清汽車使用人事件,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
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定期宣判,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
,自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7   日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岫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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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