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營小字第450號
原 告 林肇偉
被 告 高鍾垚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釐清汽車使用人事件,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
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定期宣判,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
,自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岫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