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人異議之訴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簡字,113年度,693號
PCEV,113,板簡,693,202411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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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板簡字第693號
原 告 徐韻庭
上列原告與被告朱苡安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查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9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990
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沈 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
書記官 吳婕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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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