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人異議之訴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簡字,113年度,2959號
PCEV,113,板簡,2959,202411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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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板簡字第2959號
原 告 李連將
訴訟代理人 曾威凱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農業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間債務
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71,000元(計算式:113年公告現值1,
000元*土地面積171平方公尺=171,00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
,8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
,特此裁定。又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所稱消滅或妨礙債權人
請求之事由,係指為執行名義之裁判所命給付之請求,業已消滅
或罹於不能行使而言,依原告起訴狀之主張是否有可能認為原確
定判決所命給付之請求已消滅或罹於不能行使,而得依法提起債
務人異議之訴,原告可自行斟酌後決定是否繳納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時瑋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,餘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
書記官 詹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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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