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簡字,113年度,2912號
PCEV,113,板簡,2912,202411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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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板簡字第2912號
原 告 李彥汀
被 告 劉仕賢
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一般而言,戶籍地為決定選舉、教育、兵役、補助等權利義
務之準據,依常理該處即為住所,而因就業、就學或其他個
人事項而居於他地之處,則為「居所」。查本件被告住所地
係在桃園市中壢區(此區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之轄區),有個
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,佐以原告所起訴之請求係返
還消費借貸款項(本院卷第11頁)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
之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,茲原告向無管轄
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
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2  日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沈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巷0號)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婕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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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