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租賃物等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簡字,113年度,2862號
PCEV,113,板簡,2862,20241126,2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板簡字第2862號
原 告 中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世雄
訴訟代理人 廖信炯
被 告 顏薇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。又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
院管轄。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,由其居所地之
法院管轄。民事訴訟法第28條、第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又按定法院之管轄,以起訴時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27條固定
有明文,惟該條所指以起訴時為準,係指於起訴時,法院對
於起訴之被告本即有管轄權,而於訴訟中因該被告之行為(
遷移住居所、主營業所等)致法院對之無管轄權而言。如
於共同訴訟中,原告將法院對之有管轄權之被告撤回起訴
而法院對於未撤回起訴之其餘被告自始即無管轄權者,應無
前述起訴恆定原則之適用,否則,可能產生原告為其訴訟之
便利而任意創造管轄之虞,當非民事訴訟法第27條之立法意
旨,亦破壞民事訴訟法第1條、第2條所定「以原就被」之最
大原則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原以綸益染織整理廠有限公司賴騰貴顏薇
被告,嗣原告以民事陳報狀撤回對綸益染織整理廠有限公司
賴騰貴部分之起訴,有民事陳報狀、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在
卷可參,依民事訴訟法263條第1項前段規定,綸益染織整理
廠有限公司賴騰貴部分視同未起訴,訴訟繫屬消滅,而被
顏薇戶籍地係在桃園市大園區,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
結果附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被
顏薇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
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
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6  日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


           法 官 呂安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書記官 魏賜琪

1/1頁


參考資料
中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