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租賃物等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簡字,113年度,2862號
PCEV,113,板簡,2862,202411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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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板簡字第2862號
原 告 中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世雄
訴訟代理人 廖信炯
上列原告與被告綸益染織整理廠有限公司等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
(下同)3,219,3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,878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呂安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得抗告。
書記官 魏賜琪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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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