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板簡字第2754號
原 告 鄭少禕
被 告 徐○維 (民國00年00月00日生)
法定代理人 金○蓁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徐○鴻
徐浩恩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0,000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3,2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
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陳彥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
書記官 林宜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