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板簡字第2663號
原 告 王詩晴
被 告 陳力綱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具狀補正被告陳力綱之年籍資料
、國民身分證號碼及住居所地址,並檢附被告陳聖淵之最新戶籍
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,870元,如
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
,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。又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
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之出生
年月日、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。如原告起
訴不合此等程式,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逾期未補正,應
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、第2項及第
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6萬
6,82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,870元。次查,原告起訴雖
以「陳力綱」為被告,惟並未記載被告之住所或居所,亦未
載明被告之國民身分證號碼等年籍資料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
徵,致本院無從確認起訴之對象,亦無從得知被告應送達處
所、當事人能力之有無、是否仍在境內、是否在監押等節,
是原告之起訴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。
三、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具狀補正被告陳力綱
之年籍資料、國民身分證號碼及住居所地址,並檢附被告陳
聖淵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
2,870元,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其訴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
書記官 林宜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