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板簡字第2600號
原 告 林詠婕
訴訟代理人 朱培龍
被 告 黃朝坤
吳緗琳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刁志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而簡易訴訟程序除別有規定外,
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規定,亦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前經本院於民國113
年10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
幣2,980元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該裁定已於同年
月28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,惟原告
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補正,有本院板橋簡易庭詢問簡答表、本
院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收文收件及收狀
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,是原告之訴,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
駁回。另原告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,亦應併與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
書記官 林宜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