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人異議之訴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簡字,113年度,2038號
PCEV,113,板簡,2038,20241113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板簡字第2038號
原 告 何玲珠
訴訟代理人 何水源
上列原告與被告松燁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4
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5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又強制執行法第15條
所謂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,係指對於執行
標的物有所有權、典權、留置權、質權存在情形之一者而言,依
原告之起訴狀原告對於系爭房地並無前述權利,請原告自行斟酌
是否繳納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時瑋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,餘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
書記官 詹昕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松燁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