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板簡字第1990號
上 訴 人 劉康華
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瑋翔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李崇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葉子榕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