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租賃房屋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簡字,113年度,1472號
PCEV,113,板簡,1472,20241126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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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板簡字第1472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陳牧華

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7
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
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,495,128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,
325元,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
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
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白承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
書記官 羅尹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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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