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板簡字第1163號
原 告 柯家揚
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大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查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9,8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2,21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沈 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
書記官 吳婕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