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板小字第3809號
原 告 郭仁偉
被 告 王世柏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,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
件附卷可稽,此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之轄區,依民事訴訟法
第1條第1項之規定,原則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。又
本件原告主張的侵權行為地係在新北市八里區(此為臺灣士
林地方法院之轄區),並非在本院轄區,茲原告向無管轄權
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最有利於被
告應訴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巷0號)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婕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