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板小字第3337號
原 告 陳昕愉
被 告 蘇士迪
(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8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5,000元,及自民國113年10月15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理由要領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13年5月23日20時至21時許,至原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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彩2注,每注投注金為1萬元,投注金共計為2萬元,嗣原告
屢經催討返還,被告雖再三承諾還款,卻僅返還5,000元,
餘款1萬5,000元迄未清償,為此,爰依委任契約法律關係提
起本件訴訟,請求被告應給付1萬5,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
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並願供擔保請准
宣告假執行之事實,業據提出台灣運彩投注單2紙、原告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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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稽。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
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,依法視同自認,堪認原
告之主張為真實。
二、從而,原告本於委任契約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
書 記 官 林宜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