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板小字第2759號
原 告 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超強投資有限公司
邱政超
訴訟代理人 葉正彥(兼送達代收人)
被 告 林峻丞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於民國113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,並定於113年11
月15日宣判。惟因原告法定代理人變更為邱政超,尚未聲明
承受訴訟,是本件尚有待調查之處,爰裁定再開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時瑋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
書記官 詹昕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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