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板小字第2498號
原 告 陳韋鈞
被 告 張偉峻即綺麗專業髮藝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
理由要領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未依本院核發之民國112年12月3日新北院
英112司執助守字第10394號移轉命令(下稱系爭移轉命令)
,將訴外人即債務人段星曜對被告之薪資債權(下稱系爭薪
資債權)共新臺幣(下同)20,500元給付原告,且經原告催
討未果等詞。
二、經查,原告另案對訴外人段星曜聲請強制執行,並主張訴外
人段星曜於被告處有營利所得,請求扣押該營利所得,而經
本院於112年11月2日以新北院英112司執助守字第10394號核
發禁止訴外人段星曜在共20,664元之範圍內收取對被告之營
利所得債權或為其他處分,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,而
經被告於同年月19日收受上開扣押命令,再經本院於同年12
月3日核發系爭移轉命令,而經被告於同年月19日收受等情
,雖據本院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0394號全卷無訛。
三、然查,訴外人段星曜於112年11月起並未在被告任職等節,
有訴外人段星曜之勞保資料、112年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
結果、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112年度綜合
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1份在卷可憑,是自112年11月起
,訴外人段星曜既未於被告公司任職,自無薪資債權可供扣
押、移轉,原告就此部分事實亦未提出事證證明訴外人段星
曜對被告於上開期間確有薪資債權存在,是其請求被告給付
系爭薪資債權之扣押款,即屬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白承育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
書記官 羅尹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