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板小字第2036號
原 告 陳漢鍾
被 告 三峽大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巷0弄0號0樓
法定代理人 黃念慈
訴訟代理人 陳君裕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由要旨
一、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,民法
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而依上開規定,侵權行為之成
立,須行為人因故意、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,亦即行為人
須具備歸責性、違法性,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,
始能成立,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,對於侵權
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。經查:
㈠原告固主張其於民國112年12月6日11時35分許騎機車在三峽
大霸公寓大廈社區B1地下室車道(下稱系爭車道),系爭車
道鐵捲門突然自動放下,機車因車道斜坡地面下雨濕滑而摔
倒等詞。然查,經本院當庭勘驗監視器畫面錄影,於影片時
間2秒時可見系爭車道鐵捲門已開始緩慢下降,影片時間5秒
時可見車道地板有光線(應係原告車頭燈光線),此時鐵捲
門應已降落約五分之一,影片時間7秒可見原告車輛駛近鐵
捲門,此時鐵捲門已降落約二分之一,影片時間8秒可見原
告車輛向右側摔在地,並滑入鐵捲門內,鐵捲門斯時隨即往
上升,原告並未碰觸到鐵捲門等情,有勘驗結果1份在卷可
憑,而未見有何系爭車道鐵捲門突然放下之情,且依監視器
所示事發過程,被告辯稱系爭車道鐵捲門均係由住戶以遙控
器自行控制開關門,並無設定自動關閉功能,疑係前有住戶
進入系爭車道後關閉鐵捲門,原告當時看鐵捲門開啟狀態時
想快速通過,中途發覺鐵捲門開始下降,因車速過快剎車摔
倒等詞,尚非無據。
㈡再查,系爭車道於牆壁處亦有張貼「天雨路滑時機車請小心
慢行」等情,有被告提出系爭車道照片2張在卷可憑,足徵
被告已盡其宣導及提醒住戶之責;又原告雖主張系爭車道已
經30年,是磨石子材質非常滑等語,然就此部分原告並未證
明系爭車道歷經時間及材質與原告滑倒間之因果關係為何,
何況,依前開系爭車道照片所示,系爭車道斜坡處地面係格
狀紋溝設計,是否確實不具相當止滑效果,已非無疑。
㈢何況,原告既自承當時為下雨天,地面自會因雨天而潮濕,
車輪亦會有同樣情形,而濕滑之車輪或地面均必然會使車輪
對地面之摩擦力降低,甚至影響駕駛人對機車之操控度,事
發當時原告既係從外駛至系爭車道,車輪也必定潮濕,而當
日行經系爭車道倘僅原告滑倒受傷,則系爭車道地面之狀況
,依經驗法則,在一般情形下,有此環境、有此行為之同一
條件,是否均會發生滑倒受傷之結果,實非無疑;而被告既
抗辯原告應於系爭車道鐵捲門開啟狀態時確認有無車輛進出
,再自行按遙控器開關,且須小心慢行,原告滑倒與系爭車
道路面狀態無涉等語,原告即應證明其滑倒受傷係因系爭車
道地面設計不良所致而非其個人因車輪潮濕而行車不慎所致
,然原告並未舉證證明其間之因果關係,更難認被告應就此
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。
二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應給付新
臺幣6,422元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白承育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
書記官 羅尹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