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板小字第1828號
原 告 簡權榮
被 告 不詳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關於被告「不詳」之部分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
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未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關於被告「不詳」的任何資料
,致本院無從確認起訴之對象,嗣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
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被告「不詳」的姓名
、年籍資料及實際住居所暨其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
),詎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前開資料,有本院送達證書、收文
資料查詢表附卷足憑,揆諸前揭說明,本件關於被告「不詳
」的部分,起訴不合程式,應予駁回。
三、又本件因原告尚有起訴其他被告,故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部
分,待其他部分審結後一併就訴訟費用之分配、負擔為諭知
,併此說明。
四、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巷0號)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婕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