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板簡字第3415號
上 訴 人即
原 告 江雨蓉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昕煒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
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
上訴,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1,131,82
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,429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呂安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
書記官 魏賜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