回復原狀等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建簡字,112年度,13號
PCEV,112,板建簡,13,202411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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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板建簡字第13號
原 告 卓碧華
訴訟代理人 陳文元律師
複代理人 陳哲民律師
被 告 莊慶華

訴訟代理人 莊子萱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,並定於113年12
月12日宣判。惟因原告具狀表示同意本院提出之和解方案
請求再開辯論,是本件尚有待調查之處,爰裁定再開辯論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2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法 官 時瑋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書記官 詹昕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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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