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板建簡字第13號
原 告 卓碧華
訴訟代理人 陳文元律師
複代理人 陳哲民律師
被 告 莊慶華
訴訟代理人 莊子萱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,並定於113年12
月12日宣判。惟因原告具狀表示同意本院提出之和解方案,
請求再開辯論,是本件尚有待調查之處,爰裁定再開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時瑋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
書記官 詹昕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