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
最高行政法院(行政),上字,111年度,813號
TPAA,111,上,813,2024111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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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
111年度上字第813號
上 訴 人 黃協興

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 律師
黃若清 律師
被 上訴 人 桃園市政府
代 表 人 張善政
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
張庭維 律師
楊淳博
上列當事人間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
1年8月2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52號判決,提起上
訴,本院就追加部分,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一、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。
二、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於上訴審程序,不得為訴之變更、追加或提起反訴,行政 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上訴人於原審言詞辯論時聲明為:㈠訴願決定及原處 分關於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小段000地號土地部分均撤銷。㈡被 上訴人對於上訴人民國110年3月4日的申請,應作成准予認 定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小段000地號土地係屬曾經農地重劃,應 按46%分配抵價地之行政處分。經原判決駁回後,上訴人提 出上訴,其上訴之聲明為:㈠原判決廢棄。㈡前開廢棄部分, 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關於○○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小段000地號土地及○ ○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小段000地號土地部分均撤銷。㈢被上訴人對 於上訴人110年3月4日的申請,應作成准予認定上開土地係 屬曾經農地重劃,應按46%分配抵價地之行政處分。經核上 訴聲明有關「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關於○○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小 段0000地號土地」及「被上訴人對上訴人110年3月4日的申 請,應作成准予認定○○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小段0000地號土地係屬 曾經農地重劃,應按46%分配抵價地之行政處分」部分,核 屬提起上訴後所為之追加,依前開規定,其追加之訴自非合 法,應予駁回。 
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人之訴之追加為不合法。依行政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前段,第104條,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、第 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月  14 日



高行政法院第二庭
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
             法官 簡 慧 娟
               法官 高 愈 杰
               法官 林 麗 真
               法官 蔡 如 琪               
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4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 郁 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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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