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台聲字第1178號
聲 請 人 劉夢蘋
訴訟代理人 温思廣律師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胡小川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
,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(107年度
家上字第218號),提起上訴,並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按家事事件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。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(下稱法扶會)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、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、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即明。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家上字第218號判決,提起第三審上訴,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。查聲請人向法扶會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,經該分會審查結果,認聲請人符合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而准許法律扶助,有該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及委任狀可稽,其聲請訴訟救助,自應准許。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
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
法官 張 競 文
法官 王 本 源
法官 周 群 翔
法官 王 怡 雯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 記 官 王 宜 玲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