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
最高法院(民事),台聲字,113年度,1174號
TPSV,113,台聲,1174,202411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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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台聲字第1174號
聲 請 人 賴貞妤
賴宜
賴昱良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姚賴云庭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對於中
華民國113年7月11日本院裁定(112年度台上字第1592號),聲
請再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92號確定裁定(下 稱原確定裁定),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、第10 款所定事由,對之聲請再審,係以: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1年度重家上字第7號判決(下稱原第二審判決)未審酌相 對人姚賴云庭賴秀彩賴美樺(下稱姚賴云庭等3人) 已 拋棄繼承其父即伊祖父賴坤楓(於民國70年7月27日死亡) 所遺遺產姚賴云庭等3人暨伊祖母賴劉足(於107年4月4日 死亡)非自耕農,將所繼承農地借用伊父賴銘賢(於103年1 2月16日死亡)名義登記而屬無效;且誤認賴劉足與賴銘賢 間成立借名契約,遽以伊法定代理人出售賴銘賢所遺農地, 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相對人,適用土地法、農 業發展條例、民法第246條第1項、第184條第1項後段、第18 5條第1項、遺產及贈與稅法等規定顯然錯誤。另證人顏麗華 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下稱臺中地院)105年度重訴字第540 號事件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為不實證述,原確定裁定竟駁回 伊上訴云云,為其論據。
二、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, 係指確定裁定為確定事實而適用法律,或就所確定之事實而 為法律上之判斷,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,或與司法院大法官 解釋、憲法法庭裁判意旨顯然違反,或消極不適用法規,顯 然影響裁判者而言,不包括理由不備、理由矛盾、取捨證據 或認定事實錯誤之情形在內。次按上訴第三審法院,非以原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;提起上訴,上訴狀內應記 載上訴理由,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暨依 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 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,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、確



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 之理由;同法第467條、第47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取 捨證據、認定事實屬於第二審法院之職權,若其認定並不違 背法令,即不許任意指摘其認定不當,以為上訴第三審之理 由。查聲請人對於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,無非係就 該判決取捨證據、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:重劃分割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原為賴坤楓遺產,為相對 人、賴銘賢、賴劉足共有,應有部分各6分之1,賴劉足於71 年6月15日借用相對人賴青柱名義登記,賴青柱復於79年8月 22日基於該借名登記契約,將其中2分之1移轉登記予賴銘賢 ,是賴劉足與賴銘賢間就該土地應有部分12分之1有借名登 記契約存在。該土地迭經重劃、分割增加地號、部分徵收及 與他人交換等,賴銘賢死亡後,復經臺中地院105年度重訴 字第404號判決合併分割,由聲請人取得0000之0地號土地及 判決分割後0000之0地號土地全部,而該2筆土地應有部分3 分之1為賴劉足原借名登記土地權利所轉化,聲請人將之以 新臺幣(下同)9,490萬元出售,係共同故意以背於善良風 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相對人,其得依繼承之法律關係及民法 第184條第1項後段、第185條第1項規定,請求聲請人連帶給 付3,163萬3,333元本息予賴劉足之繼承人等情,指摘為不當 ,並就原第二審判決已論斷者或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者,泛 言論斷違法,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 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並具體敘述為從 事法之續造、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 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,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。原確定 裁定因認聲請人之第三審上訴為不合法,予以駁回,經核並 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,其此部分之聲請,為無理由。 次按聲請人以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6條 第1項第10款所定事由,對之聲請再審,惟並未主張宣告有 罪之判決或處罰鍰之裁定已確定,或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 ,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或罰鍰之確定裁定,依同法第49 6條第2項規定,此部分之聲請,亦非合法。
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聲請為一部無理由,一部不合法。依民事訴 訟法第507條、第502條第1項、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8 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
     審判長法官 周 舒 雁
法官 吳 美 蒼
法官 蔡 和 憲




法官 胡 宏 文
法官 陳 容 正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 記 官 賴 立 旻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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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