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
最高法院(民事),台抗字,113年度,903號
TPSV,113,台抗,903,202411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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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台抗字第903號
抗 告 人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簡正雄
抗 告 人 謝諒獲
Highberger,Kakita,Spencer & Turner MAF Corp.

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K.Hung
抗 告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

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

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書賓間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事件,對
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(112年度聲字第574
號),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抗告駁回。
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提起民事抗告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 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抗告人對於原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74號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 之裁定提起抗告,未據預納裁判費,雖據其聲請訴訟救助, 惟該聲請業經本院另以113年度台聲字第948號裁定駁回,該 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為公示送達,有卷附本院公 示送達公告足稽。茲已逾相當期間,迄未據補正,參照民事 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,可認其明知提起民事抗告要件 有欠缺,爰不定期間命補正,逕認其抗告不合法,以裁定駁 回之。
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抗告為不合法。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1項、第444條第1項、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0 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
    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
法官 陳 麗 玲
法官 黃 明 發
法官 陶 亞 琴




法官 呂 淑 玲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 記 官 郭 金 勝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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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