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台抗字第901號
抗 告 人 Hihgberger, Kakita, Spencer & Turner MAF
Corp.
法定代理人 K.Hung
抗 告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
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
抗 告 人 謝諒獲 (應受送達處所不明)
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吳陵雲即吳陵雲律師事務所間強制執行聲
明異議事件,聲請訴訟救助,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臺灣高
等法院裁定(113年度聲字第12號),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抗告駁回。
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抗告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此項規定,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規定,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。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高 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2號裁定,提起抗告,未據預納裁判 費,雖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,惟該聲請業經本院以113年 度台聲字第712號裁定駁回,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8月23 日為公示送達,有卷附公示送達公告足稽。茲已逾相當期間 ,抗告人仍未補正,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,可 認其明知抗告之要件有欠缺,爰不定期間命補正,逕駁回其 抗告。
二、據上論結,本件抗告為不合法。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 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、第444條第1項、第95條第1項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
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
法官 鄭 純 惠
法官 徐 福 晋
法官 管 靜 怡
法官 邱 景 芬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 記 官 陳 禹 任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