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台抗字第854號
抗 告 人 葉潤美
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葉聖通等間請求確認遺產未確定關係存在
事件,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(
113年度家再抗字第3號),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抗告駁回。
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再審,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 規定,須表明有同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何款再審事由及如何 合於該款之具體情事,始為相當。上開規定,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規定,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。
二、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113年度家抗字第12號確定裁定聲請 再審,並未表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。原法院因認其再 審之聲請為不合法,予以裁定駁回,經核於法並無違背。抗 告意旨,指摘原裁定不當,聲明廢棄,非有理由。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抗告為無理由。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,民事 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、第449條第1項、第95條第1項、第 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
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
法官 邱 璿 如
法官 李 國 增
法官 游 悦 晨
法官 蘇 芹 英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 記 官 李 家 誠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