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台抗字第2199號
抗 告 人 洪如玉
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,不服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駁回其聲明異議之
裁定(113年度聲字第708號),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抗告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,得向諭知該裁判之 法院聲明異議(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參照)。此所稱「檢察 官執行之指揮不當」,係指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, 或處置失當,致侵害受刑人權益而言。而已經法院定刑之各 罪,如再就其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刑,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 則,且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為限,此乃因定刑裁定 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,行為人所犯數罪,經定刑確定 時,即生實質確定力。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, 如重複定刑,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 ,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。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 ,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,或作 為定刑基礎之部分犯罪,因非常上訴、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 判,或有赦免、減刑等情形,致原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,或 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,為維護極重要之公 共利益,而另有定刑必要者外,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 定力之拘束,以確保裁判之終局性。已經法院定刑確定之各 罪,除上開例外情形外,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 定刑,前、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,行為人顯有 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,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,此為本院之統一見解。從而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 ,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定所示之數罪,再重行向法院聲請 定應執行刑之請求,予以否准,於法無違,自難指檢察官執 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。
二、本件原裁定略以:
㈠抗告人洪如玉前因犯數罪,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下稱高雄 地院)99年度審聲字第1845號裁定(下稱A裁定)、原審法 院101年度聲字第1331號裁定(下稱B裁定)及高雄地院101 年度聲字第5156號裁定(下稱C裁定),分別合併定應執行
刑有期徒刑8月、18年6月及9年6月確定。惟A、B、C裁定接 續執行之合計刑期,並未逾越抗告人所主張改組方式重定應 執行刑(即將A裁定附表編號1抽離,改以A裁定附表編號2與 B裁定附表編號1至4為1組、以B裁定附表編號5至24與C裁定 各罪為另1組),經接續執行合計刑期之最長期即32年4月。 原定之執行刑接續執行結果未對抗告人必然較為不利,自無 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例外情形。
㈡上開定應執行刑之A、B、C裁定均已確定,既不符合一事不再 理原則之例外,自不得對已經A、B、C裁定應執行刑確定之 數罪,就其全部或一部重定應執行刑。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否准抗告人之請求,其執行並無違法或不當,抗告人 聲明異議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等旨。經核於法尚無不合。三、抗告意旨仍執同於原審之事由,主張依前述改組方式重定應 執行刑,對抗告人較為有利,應認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 情形;且A裁定附表編號1及B裁定附表編號5均為得易科罰金 之罪,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,本不能與不得易科 罰金之罪合併定刑;檢察官未經抗告人同意,逕向法院聲請 定刑,並不合法等語。惟查,現行刑法第50條係於A、B裁定 確定後之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,於同年月25日生效; 高雄地院及原審法院分別於99年5月24日、101年10月1日為A 、B裁定時,刑法尚未賦予抗告人就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 罰金之各罪是否請求合併定應執行刑之選擇權,則檢察官未 待抗告人請求即向法院聲請定刑,核與當時法律規定無違。 而A、B、C裁定既經法院裁定確定,檢察官依據上述確定裁 定指揮執行,於法並無不合;上開裁定所示各罪事後並無因 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經撤銷改判,亦無因赦免、減刑及更定 其刑等情形,致原裁判定刑基礎變動而有另定其應執行刑之 必要,基於確定裁定之安定性及刑罰執行之妥當性,自不得 任由抗告人事後依其主觀意願,將上述已確定之A、B、C裁 定附表所示之各罪任意拆解、割裂或重新搭配組合,而向檢 察官請求將其中已定刑確定之一部分罪刑抽出,另與其他已 定刑確定之罪刑重複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。且檢察官縱 依抗告人之請求再向法院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,法院將來 裁定結果如何,亦難預見,非可逕自推論檢察官接續執行A 、B、C裁定,客觀上即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。本件抗 告意旨無非對於原裁定已說明論斷之事項,仍持己見,依憑 自己主觀之期望或說詞,再為爭執,並任意指摘原裁定有所 違誤。參諸前揭說明,本件抗告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
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
法 官 林英志
法 官 朱瑞娟
法 官 周政達
法 官 高文崇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記官 王怡屏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