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再抗告案
最高法院(刑事),台抗字,113年度,2153號
TPSM,113,台抗,2153,202411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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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台抗字第2153號
再 抗告 人 陶國勇



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,不服
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駁回抗告之裁定(113年度台抗字第1
576號),提起再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再抗告駁回。
理 由
按本院為終審法院,案件一經裁判,即屬確定,當事人不得更行抗告或再抗告。本件再抗告人陶國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,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其聲明異議之裁定,向本院提起抗告,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,復具狀提起再抗告,為法所不許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
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
法 官 朱瑞娟
法 官 高文崇
法 官 林海祥
法 官 林英志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記官 林明智
中  華  民 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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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