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最高法院(刑事),台上字,113年度,4841號
TPSM,113,台上,4841,20241113,1

1/1頁


最高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台上字第4841號
上 訴 人 葉士誠



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
雄分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第二審判決(113年度上訴字第295
號,起訴案號: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1040號),
提起上訴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提起第三審上訴,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係屬法定要 件。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,具體指摘原判 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,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 律上之程式,予以駁回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葉士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不服原審 判決,於民國113年8月7日提起上訴。上訴意旨僅泛稱:接 獲原判決,細閱判決理由後,認該判決有認事用法違誤之處 ,尚難甘服,爰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等語。而於原判決如 何違背法令,並未依卷內資料具體指摘。至其另稱上訴理由 容後另行具狀補陳一節,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。依上開 規定,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,應予駁回。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
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
法 官 楊智勝
法 官 林庚棟
法 官 林怡秀
法 官 鄧振球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記官 林修弘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8  日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