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旗山簡易庭(民事),旗小字,113年度,210號
CSEV,113,旗小,210,202411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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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      113年度旗小字第210號
原 告 東元機車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周芮緁
訴訟代理人 蔡漢
被 告 廖家芸

上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伍仟伍佰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
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
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6  日
        旗山簡易庭  法 官 盧怡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
體內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),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秋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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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東元機車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