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信用卡消費款
旗山簡易庭(民事),旗小字,113年度,160號
CSEV,113,旗小,160,202411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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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      113年度旗小字第160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訴訟代理人 廖瑞安
被 告 劉宜華





上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參仟零陸拾伍元,及其中新台幣玖佰
零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一計算之利息、其中新台幣貳萬陸仟捌佰貳拾
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十四點五計算之利息、其中新台幣參仟玖佰柒拾壹元自民
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
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、其中新台幣貳萬伍仟捌佰伍拾柒元自民國
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
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
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
體內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),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。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秋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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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