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店訴字第13號
原 告 錦園雅築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劉竹安
訴訟代理人 林懿君律師
被 告 鄭美玉
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
林羿樺律師
上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上午11時10
分在本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
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於民國113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,原訂於113年11月8
日宣判,惟因尚有事證待查,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命再
開言詞辯論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周怡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