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等
新店簡易庭(民事),店訴字,113年度,13號
STEV,113,店訴,13,202411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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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店訴字第13號
原 告 錦園雅築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劉竹安
訴訟代理人 林懿君律師
被 告 鄭美玉
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
林羿樺律師
上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上午11時10
分在本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
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於民國113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,原訂於113年11月8
日宣判,惟因尚有事證待查,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命再
開言詞辯論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7   日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容慈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怡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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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