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管理費
新店簡易庭(民事),店補字,113年度,811號
STEV,113,店補,811,202411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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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店補字第811號
原 告 香格里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吳瑜
上列原告與被告潘金鳳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,240元,應徵
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
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
法 官 許容慈
(不得抗告)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
書記官 周怡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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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