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店補字第764號
原 告 許阿娥
俞熙祐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俞振益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蘇崇哲律師
郝燮戈律師
上 一 人
複 代理人 陳克易
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思慧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等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1,934,604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,20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
法 官 李陸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
書記官 張肇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