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新店簡易庭(民事),店補字,113年度,742號
STEV,113,店補,742,202411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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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店補字第742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
訴訟代理人 呂嘉寧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珈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1,939元,應繳
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
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
○路0段000號)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
法 官 林易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 黃品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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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