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
113年度店簡字第986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
訴訟代理人 林京緯
被 告 賴毅安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,於民國113年11月6日
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萬9077元,及自民國112年8月16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3萬907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
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33萬9077元及自民國
112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
息,嗣具狀變更起息日為112年8月16日,屬減縮應受判決事
項之聲明,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予准
許。又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
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
辯論而為判決,合先敘明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前向附表欄位1之特約商購買欄位2所示之商
品,由原告將價金全額給付予上開公司,分期總價如欄位5
所示,分期期間及繳款金額如欄位6、5所示。上開公司再將
其對被告之買賣價金請求權等一切契約上權利讓與原告,此
一受讓關係並載於欄位2所示商品之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書。
詎被告僅繳付如欄位7所示之期數,即未再繳付,尚欠如欄
位8所示之金額,共計33萬9077元,依系爭分期付款契約之
約定,被告均已喪失期限利益,其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
期,並應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。爰依分期付款契約 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,並聲明:如主文第1 項所示。
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
述。
四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、繳款明 細各3 份等資料為證,而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到庭爭執,亦 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依本院調查結果,原告之主 張自堪信屬實。
五、從而,原告依分期付款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 許。
六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,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 如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附表:
欄位 1 2 3 4 5 6 7 8 編號 特約商 商品 期付金額 分期期數 分期總額 分期期間 實際繳付期數 尚欠款項 1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【APPLE蘋果】 iPhone13ProMax256G6.7吋松嶺青色 1,704元 (首期1,706元) 24 40,898元 自111年6月15日至113年5月15日 8 27,264元 2 新加坡商旭潤系列 吸塵器 3,293元 (首期3,303元) 30 98,800元 自111年9月15日至114年2月15日 5 82,325元 3 永誠諮詢顧問有限公司 自然醫學 10,928元 (首期10,924元) 24 262,268元 自111年11月15日至113年10月15日 3 229,488元 合計 339,077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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