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通行權存在
新市簡易庭(民事),新訴字,113年度,9號
SSEV,113,新訴,9,2024112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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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新訴字第9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陳明陸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文風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新市簡易庭民國113年11月5日113年度新訴字第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,查本件上訴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,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(下同)165萬元定之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,00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,如逾期不補正,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
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
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
書記官 吳佩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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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