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新簡補字第176號
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
訴訟代理人 王治鑑
被 告 鄭倚涵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萬8,640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,44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
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,向本
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
法 官 陳品謙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
書記官 黃心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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