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新市簡易庭(民事),新小字,113年度,741號
SSEV,113,新小,741,202411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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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示判決筆錄
113年度新小字第741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


訴訟代理人 伍惟安
楊鵬遠律師
相 對 人 劉榮順





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新小字第74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
)事件,於中華民國113 年11月29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
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陳品謙
書 記 官 黃心瑋
朗讀案由被告未到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,362元,並自民國113 年11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 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心瑋
            法 官 陳品謙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            
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心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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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