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斗六簡易庭(民事),六簡調字,113年度,513號
TLEV,113,六簡調,513,202411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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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六簡調字第513號
聲 請 人 林沛慈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旺主間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
送達五日內,具狀補正下列事項,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聲請人
之訴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事項如下:
一、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3萬7,000元,應繳
第一審裁判費4,740元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聲請人之訴

二、聲請人應提出請求43萬7,000元之細項請求及計算方式,如
:㈠財產上損害項目;㈡非財產上損害項目(如精神慰撫金)
。並提出各項請求之相關單據影本(如請求精神慰撫金,應
提出聲請人之學、經歷證明文件、財產狀況說明)。
三、補正上開事項後,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
斗六簡易庭
法 官 陳定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
書記官 陳佩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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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