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六簡調字第419號
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00、00樓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華宣即徐麗芬等人間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
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且應於收受
裁定二日內具狀聲請閱卷,如逾期未補正或逾期聲請閱卷,即駁
回聲請人之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
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華宣即徐麗芬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
記事件,聲請人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660
元,惟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
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;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
明文。又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,依民法第244 條規
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,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,在
使其債權獲得清償,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
為準,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,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
;如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
,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(最高法院97年度
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、99年度台抗字第222 號裁定意旨參
照)。本件聲請人據以起訴之債權本息暨利息、違約金計至
聲請人提起本件繫屬日即民國(下同)113年9月10日止債權總
額為16萬8,981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770元,經扣除聲請
人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,660元後,尚應補繳110元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
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聲請人之訴。
二、應提出被繼承人徐進輝之除戶謄本、繼承系統表、全體繼承
人最新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且應補正徐○○之真實
姓名、年籍資料,並追加徐進輝之繼承人為本件被告。
三、如有所列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,或所列相對人已死亡而有繼
承人者(另一併補正該相對人之除戶戶籍謄本、繼承系統表
、全體繼承人最新、含記事之戶籍謄本),應具狀追加該等
繼承人為被告。並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、住居所
及以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,暨按被告人
數提出繕本或影本。
四、應遵期具狀聲請閱卷,並參酌卷附之遺產分割登記資料,於
閱卷完畢後3日內,以「遺產分割協議書所載之遺產」為本
件訴訟標的,並補正正確之「訴之聲明」及附表。
五、向管轄法院(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)查詢被繼承人徐進
輝之繼承人即被告有無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。
六、補正上開事項後,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
斗六簡易庭
法 官 陳定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
書記官 陳佩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