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彰補字第1066號
原 告 林美伶
被 告 王文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萬元。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逾期未補繳,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。
理 由
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 程式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。復原告之訴,有起 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前揭規定,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適用,此觀同 法第436條之23及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。二、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 息,故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10萬元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,000元。爰限原告應於主文第2項所定期限內如數 補繳。倘逾期未補繳,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。
三、另請原告補正下列事項:
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記載金額如附表所示,惟起訴狀未有 附表,應補正具體之金額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 第6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(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,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);若經合法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呂雅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