回復原狀等
彰化簡易庭(民事),彰簡字,113年度,48號
CHEV,113,彰簡,48,20241105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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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彰簡字第48號
上 訴 人 鉅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凱雲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,上訴人對
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。而本件上
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萬8,851元,依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16、第77條之13之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
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
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
補繳1,50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
書記官 陳火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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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鉅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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