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彰化簡易庭(民事),彰小字,113年度,606號
CHEV,113,彰小,606,202411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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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彰小字第606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


被 告 吳若谷

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8,553元,及其中新臺幣92,612元自民國
113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,0
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
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7  日
        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(
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
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按應送達於他
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,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嘉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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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