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保險金
岡山簡易庭(民事),岡補字,113年度,397號
GSEV,113,岡補,397,202411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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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岡補字第397號
原 告 林龍志
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
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45,50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
書 記 官 曾小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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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