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岡簡字第322號
上訴人 即
原 告 趙姿雯
趙宣惠
趙尉志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趙家宏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蘇盈伃律師
上訴人 即
原 告 趙俊雄
卓坤山
游秀真
上三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趙家宏
被上訴人即
被 告 黃進居
訴訟代理人 劉嘉裕律師
劉興峯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
於民國113年11月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惟未據繳納
第二審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,429,18
2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,58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
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
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
書 記 官 顏崇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