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岡山簡易庭(民事),岡簡字,113年度,149號
GSEV,113,岡簡,149,2024112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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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岡簡字第149號
上訴人 即
原 告 王柔茜
訴訟代理人 蘇淑芬
被上訴人即
被 告 騰達國際人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柯呈勳
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律師
陳柏宏律師
被上訴人即
被 告 謝斐伊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
於民國113年11月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據繳納第
二審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96,000元
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,8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
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
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
書 記 官 顏崇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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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