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信用卡消費款
岡山簡易庭(民事),岡小字,113年度,545號
GSEV,113,岡小,545,20241126,1

1/1頁
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岡小字第545號
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訴訟代理人 陳仲偉
被 告 鄭欣潔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
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
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原告以被告積欠信用卡款未償為由,向本院起訴請求
清償。惟被告於起訴時,係設籍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,
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,是依上開規定,本件自應
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,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
訟,容有誤會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6  日        岡山簡易庭 法   官 楊博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顏崇衛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