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屏東簡易庭(民事),屏補字,113年度,410號
PTEV,113,屏補,410,202411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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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屏補字第410號
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

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
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
張義群律師
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李明顯核發支
付命令(113年度司促字第7061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
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6,116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
3規定,應繳裁判費1,77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
,尚應補繳1,2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
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
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
書記官 洪甄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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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